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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提高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的粮食储销能力的建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9  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浏览次数:1473
核心提示:近年来,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210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9号
马马荣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的粮食储销能力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路径,土地要素的适度集中为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 流转工作,近年来,全国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催生了一大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粮食生产新型主体。截至 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4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3.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72.6%,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 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对您所提建议,近年来,中央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经营行为。一是稳定土地流转关系。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 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 进其转移就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同时,要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在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等政策上 对粮食生产新型主体给予支持。二是稳定土地流转价格。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要求,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2014 年,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 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同时,农业部还建立了土地流转价格监测机制,开展了土地流转价格评估试点,指导地方利用土地流转平台发布流转指导价格。三是 提高土地流转技术门槛。2015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 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四是鼓励地方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中办发6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经营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实践中,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实现整村土地规模化流转,有效提高了粮食规模化经营水平。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 问题,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二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 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三是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意见。督促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 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四是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监测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建立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 度,及时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引导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五是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 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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