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打听网 | 手机版 | [全国] 切换      附近的消息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三农信息 » 正文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改判无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7  来源:央视新闻-农村打听网  浏览次数:1609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

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央视记者 刘建辉)

王力军收粮案改判发出了怎样的信号?

        长期以来,我国的粮食流通体系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粮食,保障供给安全的重任。但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和粮食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从未停止。进入2000年代,一些国储粮库被发现有账库不符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10多年前,主产区小麦收购一度出现严重的压级压价情况;这些年,东北玉米一直是严重卖难,收储与地方矛盾重重。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是靠媒体监督、领导批示推动改革,而我们看到的“改革”多是应付之作。比如改眼睛定级为仪器定级,甚至改后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信息发布使得社会无从知情。这样的氛围下,最终导致河南、吉林粮食储备系统腐败大案暴露。而腐败分子之所以能生长在粮食大省,正说明还是体制机制问题。
       中央电视台新闻1+1主持人有这样一句话:错判案错在“固化本身就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这也就是王力军所疑惑的“有权有势的人”。几十年来,农业部门左冲右突,实现了12连增,而今遇到了供给侧结构性问题。这说明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已经从生产领域进入到需要“供给侧”方方面面同步改革的阶段。包括财政、金融、收储、加工、流通等要形成政策和制度的“改革链”。只有实现全面和谐发展,粮食领域相关各个方面才有“部门利益”可言。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要求“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但愿部门在落实深化收储制度改革中有新措施,而不是应付之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