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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5  来源:农村打听网-农民日报  作者:高文  浏览次数:1510
核心提示: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民日报讯(记者 高文)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维护农民权益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统筹、项目管理以及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整体谋划,整合安排;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违背资源条件和农民意见强行推进。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 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把好项目验收关。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 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坚持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同时,要做好用地审查把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 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

《指导意见》规定,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做到上图入库、统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 任。

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

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民日报记者 高文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制定《指导意见》总的意图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指示要求,通过采取改革措施,探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的途径和 方式。”刘明松说。

刘明松说,近年来,随着各地持续不断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补充耕地数量难度加大,特别是直接开垦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和水田,许多地方难以做到。在当前各项建设还必须占用一定耕地的情况下,需要实事求是地探索改革措施,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耕地占补 平衡途径,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改革举措。目的就是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 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又要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坚守耕地红线。

刘明松说,《指导意见》明确改革举措的核心,即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实现耕地占补 平衡。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提质改造,二是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 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结合起来,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应当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审慎稳妥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 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要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内容,对整体布局、规模、时序进行统筹安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 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对于提质改造、补改结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刘明松表示。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要纳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对提质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做好实施管理和 验收工作。对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应具有一定建设规模,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高起点推进耕地提质改造,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要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这也是浙江、江西等省份先行先试取得的宝 贵经验。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纳入政府耕地保护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组织领导力度,有利于推进工作开展。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 尊重农民意愿,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指导意见》明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做到补充耕 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但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应 当按照现行做法直接开垦优质耕地和水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针对实行补改 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适用范围,刘明松表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对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面积、质量等级、水田等说明清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 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农用地转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查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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